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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房引出相邻纠纷流行时尚网 时 间:2007-4-9
法院受理此案后,立即通知被告暂停建房。但被告却置之不理,4月,被告房屋建好。经现场勘验,被告楼房后檐高8.27米,距原告房屋仅6.6米,原告房高4.2米。按照我国有关房屋采光的规定和原、被告地处纬度,经科学测算,原告张尚义房屋的整个窗户在冬至日前后一个月内无法接受阳光照射,被告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采光权。在对双方多次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滑县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被告张俊领建房不得超过4.4米,超出部分自行拆除。被告上诉后,二审法院也维持了一审判决。 评析: 在自己的宅基上建房,也不是想盖多高就盖多高。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通风、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损失的,应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就是因建筑物采光引发的相邻关系纠纷。被告张俊领在自己的宅基上建房是合法的,但他在行使权利时,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故法院判决被告败诉。 因此,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使权利时,都不是没有限制的。行使权利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更不能侵害别人的合法权益。只有遵循这样的原则,才能正确行使权利,也能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来 源:流行时尚网 作 者:网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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